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四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四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55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5738912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南恒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农垦城绿海小区1号楼第叁层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55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四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