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四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55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5738912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南恒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农垦城绿海小区1号楼第叁层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55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四海云天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