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1民初1460号
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浦路**黄浦东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948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06949648A。
负责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景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