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黄埔东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948869。
法定代表人:吴才望。
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166203。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恒创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销售房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恒创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销售房屋价款)1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楚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