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6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横山集2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46号。
负责人:吴群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长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60元,减半收取5408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