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2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横山集2号。
被执行人***2,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20716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2所持有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82919股股权进行了评估、并通过网拍的方式予以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