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广场豪门新天地。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杜百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43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晖达公司
)与被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龙建筑公司)、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天晖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嘉鼎盛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实际业主,同时也是该工程项目的受益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德龙建筑公司2015年8月20日编制的“伙牌洁丽阳光工业园工程汇总表”工程款2168048元,本公司原授权人由于不懂施工项目,上当受骗。经核实,相关数据纯属捏造,无依据。3.诉讼主体错误。再审申请人在2016年4月15日已在工商机关变更登湖北天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再审法院对此企业变更情况予以确认,要求被申请人另案起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15日,德龙建筑公司向天晖达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后,于2014年12月16日,与天晖达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德龙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建设天晖达公司在伙牌工业园的在建工程项目,即办公楼、钢构厂房及附属工程。因天晖达公司将不具备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德龙建筑公司,导致合同无效。据此,德龙建筑公司向天晖达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已投入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嘉鼎盛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主张该权利的主体是德龙建筑公司,且在一审判决后,德龙建筑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该问题不是本案审查范围。2015年8月20日,天晖达公司在德龙建筑公司编制的“办公楼土建工程”、“倒班楼工程”、“倒班楼安装工程”、“厂房工程基础”、“1#厂房安装工程”、“办公楼安装工程”工程预算编制书加盖公章,并在德龙建筑公司编制的“伙牌洁丽阳光纺织工业园完成工程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确认,结论为:厂房土建完成基础951473.33元、厂房安装预埋29737.61元、办公楼完成结构455951.72元、办公楼安装预埋17289.07元、倒班楼完成结构678428.30元、倒班楼安装预埋35168.76元,总计2168048.79元。天晖达公司在确认上述工程结算价款后,现在提出其公司原授权人由于不懂施工项目,属上当受骗。但天晖达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向本院提交了其单方委托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核算的《回复函》,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天晖达公司发出的“回复函”要求:请贵公司提供该项目施工结算应有的完整有效资料。以便编制结算审计书。核算无果。关于天晖达公司提出的其主体问题。无论其是否已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了其企业名称,但其在一审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明》上加盖的印章、《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均是“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判决对该节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天晖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审判长  彭云飞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启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