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民初2303-1号
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六家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9879965P。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3581690C。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陈 霞
审 判 员  黄红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继忠
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