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晖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治位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