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建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763号
申请人:***锦建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南区汉南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杜白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锦建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建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建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玫瑰苑支行4200××××0644-1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在通山支行2105××××0015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在工行湖北省随州车站路支行1805××××2922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