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2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凯吉学,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县洪坝乡。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3324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如实申报财产状况;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登记、税务、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他相关生产、生活、经营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到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地对其进行了传唤讯问约谈,并制作了执行约谈笔录;6.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查封期限两年;7.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力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约谈笔录中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友沐
审判员  魏 杰
审判员  伍开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小云川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