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4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时交纳,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