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2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市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土司路114号,公寓楼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利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22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