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渝鄂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274号之二
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6000142786。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国棉村*号江南公寓*栋*****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147343,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1-17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汉***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