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民初1627号
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44640748H。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62747N。。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玉泉南路**
主要负责人:张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第三人:文仁斌,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文仁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1492.00元,由原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