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8号
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孝昌县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68314096H。
法定代表人:丁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雪,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44640748H。
法定代表人:杨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
人民陪审员 肖卫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