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8号

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孝昌县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68314096H。

法定代表人:丁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雪,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44640748H。

法定代表人:杨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

人民陪审员  肖卫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