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4行“审判员田振雄”,因笔误补正为:“审判长田振雄、人民陪审员田秀芬、人民陪审员肖卫忠”。
审 判 长 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
人民陪审员 肖卫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