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4行“审判员田振雄”,因笔误补正为:“审判长田振雄、人民陪审员田秀芬、人民陪审员肖卫忠”。

审 判 长  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

人民陪审员  肖卫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