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48号之一
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孝昌县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68314096H。
法定代表人:丁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雪,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44640748H。
法定代表人:杨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328119.7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2020年7月1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2328119.7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田秀芬
人民陪审员 肖卫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