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

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302号
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9.84元,由原告南昌市洪申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