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1909号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青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49121124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付清涉案欠款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6元,减半收取计3998元,由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