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征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49121124X5。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18069-0),住所地:永安市下渡路**号**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806908。

法定代表人:姜军。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9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工程欠款69283.55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8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水电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原名:新建县水电建设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涂国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〇日

(江西)

书记员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