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南昌市翔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8827号

原告:南昌市翔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物业片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361021XK。

法定代表人:何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起步区D片团东方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4268106J。

法定代表人:沙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4794M。

法定代表人:熊坚坚。

原告南昌市翔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南昌市翔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80540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日,原告(承租人)与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南昌市站前1号铁经大楼一层385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原告先行缴纳966480.9元履约保证金,前三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836.78元,每一季度缴纳一次租金。此后原告依约支付费用,第三人依约交付了租赁物。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和第三人达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与义务不变的前提下,出租人由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此后租金由原告缴纳给被告。原告依约缴纳租金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新冠疫情暴发,导致全部的经营性店铺关门。此后几个月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南昌铁路局审制定了务实的政策解决了类似本案的实质问题。中国铁路局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部向集团所属各单位(包括本案的被告与第三人)通报了相应的惠民措施,即允许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免除三个月租金,如实结算,退回保证金。根据上述政策,原告与被告协商并报第三人批准之后,双方同意解除本租赁合同。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交付了本案的租赁物。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退回保证金,但被告无故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原、被告和第三人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第三人江西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被告南昌铁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故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本案纠纷应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裴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纯

书记员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