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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和县四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3336号
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与金华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志,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和县四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和县滨河路柏宝元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和县四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阳市正泰龙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