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4民初141号之一
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北京路3222号一品墅C1号商业办公楼1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霍尔果斯天香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配套区首开区A4地块1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天香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5.44元,减半收取计1,472.72元,由原告新疆三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