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708号
原告: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10层1001-1002。
法定代表人:赵杰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育飞,男,广州滴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1号145-148室。
原告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17.30元,减半收取计35,108.60元,由原告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晖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姚 莉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