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687号
申请人:淮安征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西站村1组。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UTLR38H。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征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征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154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7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