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477号
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绿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阿娇
书 记 员 余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