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长珍,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忠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孙长珍与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中路70号2幢房屋(证号:××号);
二、续查封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十堰市青少年宫临街二楼商业房437.58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可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