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2执1872号
十堰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蔡文霞劳动争议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十劳人仲裁字[2019]第371-37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文霞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十劳人仲裁字[2019]第371-37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支付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62×××6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宋岗联系电话:0719-847****
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