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木叶沟9号。
法定代表人:田琼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审第三人: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向兴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5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侯著韬
审判员 张辅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