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6229687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以***伤残级别为七级之由,认定多次邮寄上班《通知》而***违反新发公司制度未向公司报道上班,判定***与新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实系采信证据不当而导致的认定事实错误。***工伤性质可以确定,并无争议。但其伤残级别在伤后定残确认过程中,定性的伤残级别为六级,七级伤残是在治疗后恢复过程中检查级别。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伤残级别应定性为鉴定期限届满的初期检测级别,此时***为六级伤残。因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应保留***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发公司因工伤赔偿问题引起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经过多次诉讼,直到2020年11月9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0]317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情七级。该鉴定结论下达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再符合保留劳动关系的条件。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发公司多次向***邮寄《通知》,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收到通知后未与新发公司沟通,违反了规章制度。因此,新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新发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1日解除处理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楚 旭 书  记 员 李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