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66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镇金盆山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