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66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镇金盆山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