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煜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华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郝付昌,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地址:长治市华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广中,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保全费1935元,由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