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851号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煜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2号中泽峰情大厦。
法定代表人:安俊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