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煜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璐广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1-2-11。
法定代表人:栗志勇,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璐广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保全费3078元,由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