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

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七工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6民初716-2号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城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煜轩,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长治市长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席栓玉。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七工程处,地址:长治市长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姜智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七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8元,减半收取746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七工程处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海
审  判  员   李艳琼
人民陪审员   曹杜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