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6民初406号
申请人: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华苑B区1栋。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东钰9号小区3号楼1单元1203号。
申请人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264595.25元:1、名称: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榕山分理处,账号:221864010********;2、名称: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漳泽农商行广场支行,账号:463152010300000013225。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诉讼财产保险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存款1264595.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罗宏
审判员 王东海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