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1223号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杜振海。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