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肖桥工业园。
被执行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675-2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02执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