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611号(元信花园)2幢2单元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7566951Q。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县**镇程白马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8YTH1U。
法定代表人:商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邱爱兵
审判员 姚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