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钱远学,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元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钱远学、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远学、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鄂12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钱远学、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1903元(含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2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