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7民初356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8YTH1U。 住所地:**县**镇程***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办缴纳或退还诉讼费手续等。 被告: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7566951Q。 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67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有权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生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生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3434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被告华生市政公司因承接观塘岭工程向原告**建材公司采购混凝土,**建材公司按华生市政公司指示提供混凝土,合计混凝土货款436950元。2021年1月6日,又按华生市政公司指示,提供6880元混凝土至大胜工业园**项目。被告仅在2021年6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350元,下欠34348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华生市政公司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前,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