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2364号
原告: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北首(实验中学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玉龙,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17号运河城商业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耀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济宁市天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