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襄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姜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子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姜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0元,减半收取为90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何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