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1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湖北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7组,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41年12月4日出生,湖北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7组。系姜明春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办事处老西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明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