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鄂州市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四楼办公室。
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洪山路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为最大限度保障执行各方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华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利公司在本院主持下,于2018年5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永利公司所有的永福家园项目房产,同时由被执行人永利公司自行销售被查封房产,所售房款汇入法院指定监管账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对所售房产进行解封。经审查,现永利公司将永福家园项目4套商品房,按当前市场价格销售给第三人,全部购房款已汇入本院指定监管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2栋2单元501、502号,2栋3单元1301、1401号共计4套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吕 帆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请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一、请将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2栋2单元501号房过户到李姗姗(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90822584X)名下、2栋3单元1301号房过户到汪小桂(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701100027)名下、2栋3单元1401号房过户到范汇文(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804056823)名下、2栋2单元502号房过户到程峰(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9510088090)名下;
二、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2栋2单元501、502号,2栋3单元1301、1401号共计4套商品房的查封。
附:(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院同意由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不低于市场价格自行变卖永福家园项目房产。现以下房产已出售给第三人。请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一、请将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2栋2单元501号房备案到李姗姗(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90822584X)名下、2栋3单元1301号房备案到汪小桂(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701100027)名下、2栋3单元1401号房备案到范汇文(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804056823)名下、2栋2单元502号房备案到程峰(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9510088090)名下;
二、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2栋2单元501、502号,2栋3单元1301、1401号共计4套商品房的查封。附:(2017)鄂07执71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