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51号之二
申请人: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金堤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平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433N。
法定代表人:曾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做出(2021)豫0926民初351号民事裁定,网络查控并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433N)名下的财产1980000元。申请人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433N)名下的财产1980000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张秀丽
审判员 张金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武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