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鄂州市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四楼办公室。
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洪山路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利公司名下永福家园项目房产,现永利公司与案外人湖北韬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奇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永利公司永福家园1-1-1302、1-1-1101、1-1-901、2-3-1202、2-3-1102号共计5套房产的查封并备案至韬奇公司指定人员名下。永利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1.永利公司与韬奇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有关永福家园小区配套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一份;2.永利公司与韬奇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的抵偿协议一份;3.鄂州市欣泰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公司工程交接单一张;4.2019年11月5日鄂州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永利公司催款通知单一张;5.永福家园小区现场照片若干。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华筑公司,华筑公司书面同意永利公司抵偿5套房产给韬奇公司。
本院查明,永利公司为了其名下永福家园项目的建设需要于2017年8月14日与韬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永福家园小区有关消防工程、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发包给韬奇公司,工程总价款1950.05万元。永利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与韬奇公司签订《抵偿协议》,协议约定永利公司以永福家园小区10套房产(房屋总面积1283.86平方米)抵付韬奇公司工程款8342014元。在完成小区水、电、气等工程项目建设后,永利公司与韬奇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抵偿协议》中5套房产的查封并为实际取得人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韬奇公司所完成的永福家园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保证了永福家园小区房产商住功能的实现,保证了小区商住房在市场上正常销售回款以偿还执行案款,同时保障了小区购房户集体利益,且解封已告知并征得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1-1-1302、1-1-1101、1-1-901、2-3-1202、2-3-1102号共计5套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光亮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黄剑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品
书 记 员 吕 帆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执行需要,请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一、请将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1-1-1302号房过户到邵银环(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308241221)名下、1-1-1101号房过户到周斌强(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002264316)名下、1-1-901号房过户到尹建(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208116834)名下、2-3-1202号房过户到王志军(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02080639)名下、2-3-1102号房过户到田冬梅(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904196602)名下;
二、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1-1-1302、1-1-1101、1-1-901、2-3-1202、2-3-1102号共计5套商品房的查封。
附:(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请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一、请将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1-1-1302号房备案到邵银环(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308241221)名下、1-1-1101号房备案到周斌强(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002264316)名下、1-1-901号房备案到尹建(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208116834)名下、2-3-1202号房备案到王志军(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02080639)名下、2-3-1102号房备案到田冬梅(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904196602)名下;
二、解除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鄂州市学府路南、滨湖东路西侧永福家园小区1-1-1302、1-1-1101、1-1-901、2-3-1202、2-3-1102号共计5套商品房的查封。
附:(2017)鄂07执71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