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金堤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平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5433N。
法定代表人:曾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原告范县昊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张秀丽
审判员 张金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武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