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执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滨港村新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安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政府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曾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汪小亮,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小亮、湖北华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鄂07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汪小亮在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有工程款4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华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