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1356号
申请执行人:***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天梨阁北苑3单元7层1室、2室。
法定代表人:戴晶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洪山区青菱乡青菱桥立交桥下东端。
法定代表人:方贤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贤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82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支付申请执行人***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万元,逾期利息401044.5元(暂算至2019年4月18日),迟延履行利息49875元(暂算至2019年4月18日),案件受理费6495元,执行费8650元,以上共计1091064.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91064.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城铭